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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将食堂承包出去要多注意

单位将食堂承包出去要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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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余姚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泗门分所的卫生监督员在辖区某企业食堂的检查中发现,该企业食堂的承包者出示了不是该食堂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而是该承包者总公司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该食堂与该承包者总公司的地址不在同一处),且大多数从业人员也没有健康证。当卫生监督员向企业有关负责人询问此事时,他认为该承包者总公司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可以当作本公司食堂使用,竟然还说食堂既然已经承包出去了,双方签下了承包合同,就同他没有关系了。     从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泗门分所了解,根据卫生部卫监督发【2005】260号文件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也就是说,虽然将单位的食堂承包出去了,但一旦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单位的负责人还是要负第一责任的。     因此,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泗门分所的卫生监督员提醒将食堂承包出去的单位,首先要督促食堂承包者应办理相关资格证书方可经营食堂,因为根据今年6月1日起已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一定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其次要看看承包者已办理的许可证、健康证等是否真实、有效,如果自己不能确定,最好到当地的卫生监督部门进行查询。再次是单位要对食堂承包者加强管理,经常对食堂开展食品卫生自查。